更新时间:2021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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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烟新闻速览:【荐读】涉案千万!浦江烟草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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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浦江县人民法院对浦江“2019.7.09”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件进行宣判,判处黎某、马某、钟某、王某等9名涉案人员1-5年等有期徒刑。另一名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侦办。据悉,该案涉案总金额1000余万元,涉及浙江、广东、河南、湖南、贵州、辽宁、黑龙江等多个省市。
案情回顾
2019年7月,浦江县烟草专卖局在处理一起消费者投诉案件中,发现一条互联网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线索。稽查人员以烟查线,以线查人,细致入微梳理案件线索,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案情,一个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犯罪团伙终于浮出水面。鉴于案情重大,浦江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浦江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。
据调查,从2018年开始,深圳某跨国旅游公司导游黎某、杨某在带团旅游中发现一条致富项目:销售IQOS新型卷烟。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,黎某、杨某利用工作便利之际,采用“蚂蚁搬家”方式从日本、韩国等国购进“加热不燃烧烟弹”带回国内销售,并由钟某在微信上进行推广出售。随着销量增长,张某、王某、马某等7人先后加入“加热不燃烧烟弹”销售网络当中,各个涉案人员根据不同层级,互为调货,代为进货,形成一张严密的销售网络。
经过半年多侦查,专案组人员先后十几次赴河南、深圳、贵州、江西等地蹲点守候,同时结合“天眼”对嫌疑对象进行深度研判调查,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。在全面掌握情况后,2019年9月,烟草、公安联合行动,先后抓获涉案人员10人,查获作案电脑 6台、作案手机16只、作案银行卡21张,现场查获“加热不燃烧烟弹”221条。这些烟弹属于新型的烟草制品,由于比较新颖,成为一些烟民的“新宠”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进行经营都是违法行为,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普法时刻
接下来,让我们了解一下
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
及量刑标准
非法经营罪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;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