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0-04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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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晨一上班,领导就到我们办公室来宣布,自今日起,不允许在办公室里抽烟了。
这是继所有办公室必须张贴“禁止吸烟”标识、会议室全面禁烟以及公共场所不允许摆放烟灰缸以来,单位落实的又一个控烟政策。领导话音刚落,我们办公室里哀鸿遍野,几个烟民纷纷叹息,看来以后吞云吐雾只能去厕所和楼道了。
无独有偶,领导宣布完不久,笔者就在《新京报》的官方账号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:《新一期控烟榜:写字楼被投诉数量居首》。消息中提到:根据最新一期“无烟北京”公布的消息,2020年3月30日至4月5日,“无烟北京”微信平台接到群众对违反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的投诉场所举报共143个。在多个上榜写字楼的投诉内容中,“男卫生间”是被投诉的“重灾区”。中铁商务大厦、四惠大厦、清华科技园创业大厦、达美中心被投诉,都是因为“男厕所聚集吸烟”、“有人在男厕所吸烟,无人劝阻”。烟民们认为在卫生间内吸烟并没有妨碍他人,但是从投诉内容来看,“路过男厕所烟味特别大,令人窒息。”
依照北京控烟这样的发展趋势,目前为我们办公室里几个烟民所不齿的卫生间和楼道这样的“据点”,估计以后也保不住了。
老实说,作为一个非烟民,听到不允许在办公室抽烟的消息很开心,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,我举双手赞成。还记得以前政府没有大力控烟的时候,非烟民大多数时候都只能被动的抽二手烟,是控烟政策保护了我们的权利,改变了以往我们只能被动吸二手烟的局面。
但是,有句话说:自由的边界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。在保护了非烟民权利的同时,控烟政策是不是对烟民权利有所侵害呢?
关于烟民的权利,其实主要集中在选择权上,比如选择是否吸烟、选择在哪里吸烟、选择吸什么烟、选择吸多少烟等等。其中控烟条例涉及的,主要是选择是否吸烟和选择在哪里吸烟上。
我们以现行的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(2015年6月1日起施行)为例,来看看控烟政策是不是对烟民权利有所侵害。
先说烟民选择是否吸烟的权利。对于吸烟,条例中使用的是“控制”一词,比如第二条就开宗明义,说的非常清楚:“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。”既然是“控制”而不是“禁止”,那就说明,烟民们可以选择吸烟,也可以选择不吸烟,控烟条例并没有侵害烟民选择是否吸烟的权利。
再说烟民选择在哪里吸烟的权利。在这一点上,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中明确规定:“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(第九条)”。“在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少年宫、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;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;体育场、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;妇幼保健机构、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,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(第十条)。”
这里使用的是“禁止”一词,如果有烟民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,就违反了条例,必须受到惩罚。
那这是否侵害了烟民的选择权呢?我认为并没有侵害。
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一条这样描述:“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,维护公众健康权益,创造良好公共环境,提高城市文明水平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由于“吸烟会造成危害”,因此,基于对公众健康权益的维护和对公共环境建设、城市文明水平的考虑,条例对烟民们吸烟的场所进行了限制,在这些场合之外,烟民依然可以吸烟。
我们讲选择权,必须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利益、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。当烟民的选择权与公民的健康权(不仅仅是非烟民,也包括烟民自身健康在内)、公共环境的维护产生冲突的时候,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并不是侵害。所谓自由,是有范围的自由,不是无限的自由;所谓选择,也是有范围的选择,而不是无限的选择。不以规矩不成方圆,说的就是这个道理。
但是,尽管控烟条例本身并没有侵害烟民的选择权,但是却存在两个问题,事实上带来了对烟民选择权的影响,也是控烟工作的矛盾所在。
第一,虽然控烟条例从未要求“禁止吸烟”,但目前社会舆论对于控烟的理解,还停留在“禁止”而不是“控制”上。大家普遍认为,因为吸烟有害健康,所以必须完全禁止,甚至在网上,很多人用“禁毒”来类比“控烟”,把烟草制品和毒品相提并论,认为目前的控烟政策太轻,必须从生产、制造到消费全部禁绝。一旦从“控制”变成了“禁止”,那就是对烟民选择是否吸烟权利的侵害。
此外,不知道是因为对控烟政策的理解不够,还是被社会舆论带了节奏,不仅仅是非烟民,很多烟民也认为,控烟政策是要求他们戒烟,是禁止吸烟,所以对控烟政策有抵触的心理,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。
第二,虽然控烟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场合,但是现实中却缺乏对烟民选择权的配套措施进行保障。公共场合全面禁烟,但又没有划分吸烟区或者设立吸烟点、吸烟室,如果烟民要抽烟,就只能到室外去,但室外吸烟非常不方便,拿我们办公室的几个烟民来说,上班都忙,争分夺秒还要加班加点,坐电梯下20楼找地方抽一根烟,一来一回动辄二三十分钟,谁有这个闲情逸致?就算有,领导也不答应。这就造成了烟民在吸烟场所除了室外其实并没有选择,这还不考虑上述室外不允许吸烟的场合。如果你不想去室外,那要么戒烟,要么冒着被罚、被投诉的风险,在卫生间偷偷抽上一根。
可能有人会说,这不正好吗?戒了算了。咱们暂且假设戒烟不需要过程,一声令下说戒咱就戒。但这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,这样做实际上侵害了烟民对于是否吸烟的选择权。尽管提倡戒烟的人也是基于烟民的健康考虑,但无论出发点是什么,选择权都在烟民手里,谁都没有权利以任何名义剥夺。
所以说,目前的控烟条例,实质上并没有对烟民的选择权进行侵害,但是由于社会大众对“控烟”的认识有偏差,以及缺乏配套的措施或者制度来作为控烟条例的补充和支持,加大了控烟条例的执行难度。这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现象:由于很多烟民在事实上没有办法选择吸烟地点,要完全戒掉又需要一个过程,因此只好冒着风险在公共场所抽烟。控烟人士看到这一幕,又认为控烟政策不利,不断要求更加严厉的控烟政策。烟民们的境遇每况愈下,不知所措;控烟人士的目标无法达到,不断加码。结果把好好一件事弄得剑拔弩张,最终控烟效果还不尽如人意,也是我们这些非烟民不愿意看到的。
可是我们也都知道,什么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,控烟之路任重道远,完善的制度、措施也不是一天就能形成的。我们只能呼吁政府和各级机构、组织能够一方面加大对控烟条例的宣传力度,增进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,形成理性控烟的舆论氛围。另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文明吸烟环境建设,划分吸烟区,设置吸烟室,给烟民们多一些选择和理解的同时,积极劝导他们少抽烟、尽量戒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