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0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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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我是六都镇的一名持证户,因收购假烟被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对相关的发票、账册等资料进行了复制,请问这样做符合规定吗?
答:根据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《烟草专卖法》和本条例的案件时,可以行使下列职权:(一)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、嫌疑人和证人;(二)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,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;(三)查阅、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、发票、账册、单据、记录、文件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。
因此,根据相关规定,执法人员是有权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发票、账册等资料的。